《担保法》规定,多个当事人对同一债务连带保证的,应对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
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需要根据具体约定而定,关于保证期限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具体而言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法律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为: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复合保证关系中,就连带保证责任方面,担保人所能提出的抗辩理由仅在于他因承担该类责任而被剥夺了享有先行诉抗辩权的权利。
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