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三联共分。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明文书案号。如:×检刑捕字第×号。 3、文书送达机关的名称在文书案号下行顶格写:××公安局。 (二)正文:这部分内容是文书的中心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如果案情复杂,每个阶段可能延期。 【法律依据】: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普通的刑事
逮捕以后不起诉会赔偿。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立案的程序: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 二、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 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不管是刑事拘留、监视居住还是逮捕,《刑事诉讼法》中都具体规定的有相应的时限,一般来讲有关机构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逮捕时限规定: 1、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目的和结果不同。(4)羁押的期限不同。(5)适用的机关不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有权做出批准或逮捕决定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参考如下: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条 【职权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
逮捕错了,且受害人无罪情况下,无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是否主观故意违法,国家都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赔偿应遵循的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只有依法确认属于违法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职权行为,赔偿请求人才能依法提起赔偿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检察院办案程序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案件,对证据进行补充。等证据完整后,检察院会按照相关手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尽快组织庭审,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