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刑事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还有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具体如下: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然可以,自诉案件是自诉人以自己的名义诉讼被告人的案件,在自诉案件中只要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就能够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限定》第一条的限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主体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检察院;有明确的被告人; 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是: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可以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仅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进行保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提起。被害人因被告人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2、因受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 3、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