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法律具体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同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附条件合同效力法律的规定有: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满足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办理手续后生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可附条件的种类有下列四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3.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4.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流程是,当事人先向受赠人提出撤销的请求,或者申请法院撤销;然后对方表示接受或者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受赠人再将所得财产返还给赠与人;最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就被撤销,失去了效力。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仍然属于赠与合同的一种,只是在所附条件实现时生效。其法律特征是: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一般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具备下列条件订立的赠与合同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流程如下: 1、当事人先向受赠人提出撤销的请求,或者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 2、然后对方表示接受或者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3、受赠人再将所得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4、最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就被撤销,失去效力。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包括以下种类: 1、根据所附条件的性质可分为,附期限合同、附行为合同等; 2、根据条件所产生的后果可分为,附条件生效、附条件时效、附条件解除等。
一、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区别是: 1.所附内容的确定性不同: 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条件”是否发生需具有不确定性,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而附期限合同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确定事实的到来意味着此期限是可以确定的。 2.所附内容能否被当事人预知不同: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的成就与否与当事人是否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到来的。 二、附条件的合同: (一)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二)所附条件的特征与要求: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