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
电力集体企业改制后,对于全民职工,要逐步安排返回主业工作,对于劳动合同员工,妥善转换为集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要依法合理使用,尽可能地减少协议用工和借调用工形式,并做好妥善处理。 电力集体企业用工尤为复杂,在一个集体企业中主要存在全民职工、集体职 工、劳动合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协议员工、返聘员工、借调人员等用工形式。在“三集五大”后,集体企业要优化用工方式,减少多样化
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公款,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是要下发给村民的,否则村委会就属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但是村集体的补偿款不算公款,因为公款是国家所有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有: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
集体征地补偿申请书: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请求对被征用的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 2、逐一陈诉事实与理由。 3、申请人等至今未得到征地补偿安置。 4、申请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依据】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申请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不足: (一)土地征收权被滥用。 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缺位有关。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范围不合理。 1、补偿标准和范围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2、征地补偿范围小、标准低; 3、安置补助费过低,解决不了劳动力安置问题,另外也与我国现行劳动法不协调。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
集体土地征收原则,即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协调与平衡原则。 这也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与遵循,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征地的时候,房屋作为附着物一起被征收,并进行了安置补偿;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并且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3.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拆迁房屋后腾退土地仍用于具体设施或绿化建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
集体土地征收申请信息公开: 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