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契约的预售登记手续的办理方式如下:1、商品房的预售行为是一种房地产开发商将正在建设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买卖契约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
关于预售房毁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一般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先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对售房单位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告知需补充提交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及时予以办理。 审批部门审核合格的,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同意预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预售证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 预售证超过期限之后,如果楼盘已经售完,已为现房,则可以直接办理大证,如果项目没有销售完毕,需要新的预售证,否则不具有销售资格。 没有取得销售资格的部分楼幢,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则属于违规销售,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到之前已经签订合同的部分。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 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工程建设总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理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在办理预售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国有土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