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与初步验收的区分在于,前者实质性地涉及到相应建筑物的全面在质量上是否达到预期标准,从而决定了该建筑物的是否可以进入现实应用阶段;而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对项目工程进行初步的核实和评估,以确保整个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为后续顺利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 具体来讲,依托于建筑监理单位出面主导完成的初步验收环节中,主体为由总工程师以及其他各个专业领域优秀工程师共同构成的工程师团队。
建筑工程竣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备案机关)备案。
参加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人防设施供应单位、人防办。 具体如下所述: 1、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3、审查竣工验收条件。 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4、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接到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 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建筑工程验收由建筑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是: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未竣工验收已入住不能视为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一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符合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工程保修书; (7)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8)完整的监理资料; (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