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房屋未竣工验收已入住的,一般不等于已验收合格。房屋竣工验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并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房屋现售的条件里面就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不代表入住就表示已验收合格,需要严格的检测程序检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验收由建筑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后质检部门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监理需要准备的资料是: 一、工程前期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三、施工技术文件。 包括建筑电气工程文件、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四、竣工图。
具体需要的资料是: 一、工程前期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三、施工技术文件。 包括建筑电气工程文件、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四、竣工图。
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上级管理部门为本项目出具的正式许诺;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期设计文件及其获批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涉及到设计变更的所有文件; (4)国家颁发的各项标准及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6)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它规定事项; (7)对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联合投资建造的项目,需遵循合同约定及进口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验收; (8)依照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规定,对利用其借款的建设项目须依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