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谭晓丽律师

姓名:谭晓丽律师

律所: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辽宁-沈阳

执业证号:12101202011226868

执业年限:6年

擅长领域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征地拆迁
  • 损害赔偿
  •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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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丽律师,毕业于内蒙古科技大学,中共党员。

  谭晓丽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潜心研究业务,具有大量诉讼及非诉业务经验,是一名业务能力精湛,具备较强法律职业素养的专职律师。

  谭晓丽律师执业期间,代理多家中字头国企、本地知名企业处理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与团队负责人共同处理多起疑难复杂且标的较大的案件,是律师团队的主干律师,同时本人持有人力资源管理证书,处理顾问单位非诉业务。

律师贡献值

  • 2

    解答咨询

常见法律问答

股东出资不到位怎么处理
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当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首先应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履行催缴职责。若催缴无效,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股东出资义务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股东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在公司对外负债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直接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谭晓丽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从出资协议审查、催缴程序合规、诉讼策略制定三个环节为沈阳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查看全文>>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具体决议机关由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合法决议程序的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存疑,公司资产面临被执行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未经合法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将触发越权担保致公司资产流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规定,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谭晓丽律师建议沈阳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担保决议权限与程序,并在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循,以避免中小股东权益受损。查看全文>>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怎么办
股东知情权被侵犯时,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拒绝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时,将导致小股东无法掌握公司真实经营状况,投资权益被架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前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谭晓丽律师在代理沈阳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诉讼时,注重帮助当事人完善书面请求程序、固定拒绝查阅的证据,并在诉讼中有效应对公司方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确保股东知情权得到实质性保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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