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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多套安置门原是妈妈名下的,父亲已经去世,现在房屋产权分割变更产权人,一套写我妹妹名字,三套写我名字。请问这样办理有什么不妥之处,以后买卖要交多少税。

-*- 广东-佛山 征地拆迁 2021-02-03 09:50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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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承忠律师

    张承忠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 2021-02-03 15:31 回复

    如果你父亲出了你母亲和你们两兄妹之外没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样分配是你们协商的结果,是正常的处分,没有不妥。不过这其中涉及到继承和赠与的竞合。房子在你妈妈名下,但是还是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你母亲本身拥有这些房产50%的产权,你父亲的50%作为遗产,由你、妹妹、母亲三人继承。现在房产过户到你们名下,实际上就是继承的份额加上你母亲赠与的份额。

    追答:

    2021-02-03 15:32

    按现行政策:

    1.继承的房产在出售时。

    (1)营业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不是按继承人取得该房产时间),满2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不满2年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宅不论是否满2年都要收5.6%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从已故的被继承人购买该房产的日期算起,满5年且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卖出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要征收个税。个税的可以采取核实征收,即“(出售房产所得 - 房产原值 - 转让过程中的税费)*20%”,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即按房产现值(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现在的评估价)收1%的个税(非普通住房收1.5%)。因在现实操作中,通常都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无法核实房屋原值,一般都是按核定征收。

    2.赠予的房产出售时。

    (1)营业税:与继承房产相同。

    (2)个人所得税:只能采取核实征收。因赠予的房产取得的成本很低,只有很少过户税费,在卖出时近差额核实征收的基数就非常高,个税 = (评估价 - 转让过程的税费 - 原值0 )*20%。也就是几乎是按全额征收20%的个税。

    追答:

    2021-02-03 15:34

    涉及到房屋买卖交税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也经常变动,具体可以在你卖房时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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