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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耕种集体土地40年,一直没有签订合同,中间我们一直要求村委会签订合同未果,现在遇到征用土地,村委会以没有合同为名,拒不赔偿我们的征地赔偿款,这种情况合法吗?

我*女 重庆-渝中 征地拆迁 2021-03-20 10:09 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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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雄涛律师

    张雄涛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 2021-03-20 11:31 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您40年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您说之前耕种了40年,目前没有合同,就看您的剩余承包费交到什么时候,在此期间仍然有效。另外,集体土地的补偿是给集体的,您无法取得,您的损失只有青苗费和农用设施附属物的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给予一定补偿,这个补偿标准需要参考所在地区公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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