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患者一方主要指什么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本意见所称患者一方,是批量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