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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 2020-08-20 10:54 标签: 医疗 机构 承担 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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