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租售合同应注意什么事项
首先,承租人需要注意出租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其次,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转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转账凭证。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承租人擅自退租的,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
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基于防止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又确实发生了房屋租赁的事实,比如自然人之间的一些短期房屋租赁行为,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人民法院就个能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而拒绝受理该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特别是较长期限的具有商业行为的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之外,一般而言应具有这样一些条款:
(1)应约定房屋租赁的期限。具体包括房屋交付期限,租金交付期限以及租赁的起始时间。
(2)应约定房屋租赁的用途。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特别是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应约定房屋租赁的价格。一般而言,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承租人代为交纳的,应在租金中扣除。对于租赁双方共用同一个水表、电表、煤气表的,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摊费用的方法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