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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转让提取仓储物有什么条件

合同纠纷 2020-09-03 18:34 标签: 存货人 转让 提取 仓储物 条件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依《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
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
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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