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一)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
(三)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