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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解决

婚姻家庭 2020-08-06 10:26 标签: 办理 结婚 登记 彩礼 解决
——宣某泽与周某燕、边某波婚约财产纠纷案【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号】(2007)诸民初字第3107号【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判决日期】2007年11月6日【原告】宣某泽【被告】周某燕、边某波【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基本案情:原告和第一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订婚,原告给第一被告彩礼人民币3万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后原告和第一被告因故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争议要点:原告能否要求第一被告返还上述彩礼。裁判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第一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査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欢迎转载,但请保留出处,本文章转自[上海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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