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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注意有效力,证据固定很关键!

合同纠纷 2022-03-16 09:26 标签: 电子合同

现如今,很多房屋买卖事宜往往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磋商后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属于电子合同,只要上述数据电文所载内容完备具体,能够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应视为双方之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案情回顾

王某想购买张某挂牌出售的房屋一套。因张某在外地,中介公司便组织王某、张某在微信群中商洽房屋出售事宜。随后,中介公司将拟定的定金协议发至微信群中,主要内容为由王某购买张某的房屋,成交价252万元,定金10万元,暂存于中介公司处;张某应协助王某办理网签、贷款等手续;如违约,违约方需承担定金赔偿,并承担房款总额2%的居间费用。张某对此予以确认。后王某向中介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便将交付定金的转账凭证发在微信群中,并@张某,张某回复“收到”。一周后,张某反悔,并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出售房屋。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定金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张某则主张双方既没有共同签署定金协议,买方也没有向其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尚未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定金协议是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反复磋商确定,由王某及中介公司签好后,通过微信方式发给张某并经其同意。故定金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张某拒绝出售房屋,致使王某不能实现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王某有权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合同解除后,中介公司应将代收的定金10万元返还王某;同时,根据定金罚则,王某作为解除权人,还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定金赔偿的违约责任,遂判决张某还需赔偿王某10万元。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可通过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微信、QQ等聊天软件作为信息编译和传递工具而订立合同,属于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虽未亲自到现场签订定金合同,但是双方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通过微信聊天完成定金协议的订立,并通过微信视频予以确认,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通过微信签订的定金合同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应注重证据的固定,及时保存相关数据和记录,并妥善保管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避免因数据被误删除、清空或者因更换手机而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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