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B公司揽下一项工程,施工需要大量混凝土,于是找到从事建材生产和经营的A公司,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了合同。约定由A公司供货,将预拌混凝土直接送到B公司的工地,由专人签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以确定供货量,每月25日前扎账,支付上月70%的货款,供货结束后两月内付清货款。如果B公司逾期付款,则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供货,并于2021年3月完成B公司的全部供货要求,累计供货金额达140多万元,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有数十万元未付。A公司在多次追讨无果后,于今年1月将B公司告上了三峡坝区法院。
庭审中,法院根据收货单、对账单、发票等相关证据,认定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22万余元。
同时,法院了解到,B公司欠款的原因系经营困难导致资金紧张所致,并非恶意拖欠。为此,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B公司在今年3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及相关费用,A公司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与B公司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