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是某一个小区的业主,2012年2月1日起,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是因为宋某长期不交物业费,被物业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以及违约金。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的表明了物业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相关的内容,案件审理过程中,宋称其房屋因质量缺陷存在漏水的问题,入户门无法正常开启。上述问题从2006年开发商交付钥匙开始就一直存在,曾多次与开发商以及物业进行沟通,都没有得到解决,所以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的责任,故不同意支付相关的费用。而且,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该房屋一直空置。物业公司承认房屋空置,但表示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问题。
庭审中,经法官沟通协调,物业公司同意在房屋空置期间打折收取物业费,全额收取2016年6月以后的物业费,并承诺帮助宋联系维修人员和开发商进行房屋维修。宋接受调解方案,同意维修费用可与维修人员协商。双方持续数年的矛盾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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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管理、维修、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协助等公共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根本违约的,不足以构成其免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理由。
业主有漏水问题,要注意漏水原因。其他产权人未尽到房屋管理和照管义务,造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在保修期内,业主应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不能支持。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促进业主与物业企业良性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