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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合同终止,中介公司需要返还佣金吗?

房产纠纷 2022-05-31 11:12 标签: 房地产 委托人 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房主选择把房子交给中介公司出售,比较省心也省事。本篇文章要为大家介绍的案例就是因为二手房买卖引起的纠纷。

案例详情

20年10月8日,阚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业主鲍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三方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7.0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内,坎某向包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管。鲍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房屋过户资料原件交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保管,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具了收条。定金在过户时要优先考虑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佣金,多余的钱可以折成过户费或者按揭费。约定办理证书和房屋交接的方式,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经纪公司协助办理。补充协议:该房屋成交总价为370800元。由于包的银行有贷款,等包的产权证下来后,阚将出资5万元帮助包还清银行贷款。取得产权证后,三方约定在约定时间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取得公证书当日,阚将一次性付清鲍的全部房款。

在合同签订期间,坎某于20年9月22日、9月26日、9月30日、11月1日将该笔款项分次转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计9.5万元。

在阚某将9.5万元交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后,鲍某的银行贷款迟迟未还清,导致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双方无法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坎某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定金。然而,该公司解决问题的速度很慢。无奈之下,阚某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买卖合同包括阚某与鲍某的买卖合同,以及阚某、鲍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合同。因鲍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与阚某办理公证手续,阚某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鲍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故阚某主张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成立。解除合同时,房地产公司应返还坎某已支付的定金。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9.5万元。

律师陈述

房屋中介是为双方提供房屋交易信息,促成房屋交易的平台。房屋中介不是买方或卖方。本案中,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定金是买卖房屋的价款,而不是购房者和中介公司为了履行居间合同而支付的定金。中介公司只拥有保留买方已付房款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无法履行和解除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应当将已付房款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根据协议,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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