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公民死亡的,有权要求下列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2、护理费。按护理级别计算确定。
3、交通费。按死者及亲友为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4、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计算至死亡日。
5、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实际发生或者医嘱标准计算。
6、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证明由下列的单位开具: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材料:
1、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还需提供申报人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2、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3、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如无法提供,以申报人书面说明及签名确认的人口信息单代替);
4、死亡证明(包括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死亡鉴定证明、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死亡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验原件)。您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