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欠条对方不承认的情况下能否胜诉要根据具体情况讨论。
欠条是基于各类经济活动产生的欠款。所以,原告仅有欠条这一单独的证据,在诉讼中的诉讼效力则相对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欠款发生的事由、真实性,胜诉是很难说的。但是,如果债务人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的话,是可以胜诉。但是,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欠款发生的原因、己方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而对方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欠款的组成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赢得诉讼。相反,原告的证据不充足,将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就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实际上,一场官司的胜诉当然最关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手中的证据,但是,如果被告能证明原告手中的欠条是伪造的,那原告自然就会败诉。作为原告来讲,除了欠条之外,如果还能收集到其他的证据,当然是证据越充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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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