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自首可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那么它们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1)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3)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跑回来的,视为自首。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从犯供述所知同案犯,主犯还应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4)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5)辩护、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二)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其他罪行,具体而言是指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还有不懂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