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案件决定书给犯罪嫌疑人单位后,单位是否有回执? 所谓“撤销案件”原因可能是“证据不足”也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甚至可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等。如材料中这种情况,案件已经已经被撤销,而档案中仍然有“犯罪嫌疑人”的标注,这代表案件是以“非正常方式结案”的,可能是上面所列举的原因之一,比如“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结案。提问者,如果要将上面的“犯罪嫌疑人”去掉,途径有两种:第一种是诉讼途径,即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判决自己无罪,这就从根本上“还自己以清白”了。第二种途径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改。不过这种途径人为因素大,随意性强,甚至可能“没事找事,小事成了大事。”相比之下,自诉途径,由法院依法给出一个结论(判决无罪)最有说服力,且相对容易把握,如果发现诉讼进行中,可能出现小事变大的可能时,可“撤诉”,---就当我什么也没说过。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