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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功能障碍能作为离婚证据离婚吗

婚姻家庭 2020-08-07 20:13 标签: 性功能 障碍 离婚 证据
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又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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