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在什么情况下要赡养老人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那么孙子女也会产生赡养义务,作为赡养人。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孙子女才要赡养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