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扶养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夫妻之间的扶养外,法律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赡养关系与夫妻之间形成的互相抚养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夫妻双方的义务,此义务非彼义务,不可相互替代。赡养义务和扶养义务没有法律适用上的先后性,也不因某一义务的实现而免除另一义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