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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隐瞒婚姻算欺诈?没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是欺诈

婚姻家庭 2020-08-19 05:22 标签: 求职 隐瞒 婚姻 欺诈 告知 义务
职场上,一些女性为了求得岗位,隐瞒婚姻和生育状况从而签署劳动合同,这是否构成劳动欺诈呢余明勤举了个例子:江某应聘到一个外贸公司财务岗位,她在应聘表上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随后企业跟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几个月后,公司发现江某应聘前已经结婚且现有身孕。随后,公司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了与江某的劳动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余明勤解释,按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并出示相关证明。但除某些特殊工种以外,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这种情况下才是欺诈。对于没有告知义务的隐瞒,不构成隐瞒事实的真相,不属于欺诈。”因此,用人单位以江某隐瞒婚姻状况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违法解除要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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