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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

婚姻家庭 2020-08-19 05:22 标签: 离婚 过错方 认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的过错方是相对与无过错方而言在我国的法律中,过错方一般指的是符合以下事实的男女一方: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在裁判离婚的时候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赔偿,在我国的法律上称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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