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房子过户给儿媳离婚归谁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上可知,如果婆婆的赠予行为有明确规定只赠予儿媳一人的话,就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归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只赠予该人,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就是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