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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这情节严重该怎么判定,或需要什么要求。

刑事辩护 2020-08-03 21:58 标签: 组织 卖淫 情节 严重 判定 需要 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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