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最典型的例子是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对部分构成该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等规定作了解释,如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但是,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尚无司法解释作出规定。近年来出现了不少出售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股票的案件,对此可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二是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形形色色具体犯罪行为抽象、提炼后形成的类型,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常常出现部分重叠,形成近似罪名,故要注意准确定罪。近似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须判定“情节严重”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罪名时,可以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022-08-12 11:57
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2022-09-09 09:04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需要注意的是,“考试工作人员”的范围可以理解为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08-12 14:5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2022-08-12 16:38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二千元的;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二千元以上的;以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等情形。
2024-12-05 16:40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立案标准为非法获取1项以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非法获取2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非法获取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