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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0-08-11 06:31 标签: 德州 组织 领导 参加 黑社会 性质 刑事 构成 要件
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
(三)客体本罪的主体为社会公共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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