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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贪污罪人被收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法律关于冻结、扣押的东西是该如何规定的?

刑事辩护 2020-08-11 10:07 标签: 贪污 罪人 收押 北京市 看守所 法律 冻结 扣押 东西 规定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除法院判决上缴国库的以外,应当归还原单位。原单位已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对被贪污、挪用的款项已经作为损失核销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四十四条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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