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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刑事辩护 2020-08-12 06:00 标签: 目的 实施 暴力 取得 被害人 财物 行为 构成 抢劫罪
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首先,抢劫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方面有着明确的要求,即行为人实施犯罪系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这也包括有被害人在遭受突然的控制或胁迫时,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人身伤害,在行为人未作出劫取钱财的意思表示时,主动提出给付对方财物。
其次,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对其行为目的的判断,不应孤立地从某一段、某一点进行评判,而应把其实施暴力、取财等行为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评判。
最后,从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的性质来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是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而施于财物占有人,其具有明确的目的,目的在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无法反抗,以便顺利地获取财物。尽管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如果没有行为人实施之前的暴力行为,便不会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而被害人如果没有遭受暴力行为,也不会主动将财物交付,因此,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之后的取财行为已经建立了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中的本质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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