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能否约定放弃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探望权只能在出现法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事由裁定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从实质上讲并不直接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离婚之外的、无辜的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利益)的问题,离婚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这不仅是《婚姻法》一直坚持的原则,也是许多法律,包括《合同法》所坚持的原则。即协议的效力仅局限于协议双方并且以不侵害第三人利益为有效的前提。故“协议”中涉及探望部分的内容理应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