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军人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法律上之所以对军人的财产有这些特殊规定,是因为军队的稳定关系国家的稳定大计,法律上的这些特殊规定实质上是对军人的特殊保护。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