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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管局原因未能办理过户买受人可以申请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吗

房产纠纷 2020-08-14 02:26 标签: 房管局 原因 未能 办理 过户 买受 可以 申请 解除 房屋 查封
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发生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而且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卖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买受人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系因房管局缴费系统故障和出卖人顾某存在过错导致,买受人并不存在过错,买受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得到法院支持,应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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