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分两种情况:
(1)夫妻之间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书面形式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财产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2)夫妻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这种约定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根据夫妻之间所约定的内容来进行确定,或者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做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适用a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