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如何赔偿: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7)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如何赔偿: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
(3)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9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