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受理以下几种案件:
(1)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2)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