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见一致外,同时还必须征求该被收养人的意见,被收养人同意后,可以建立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送养,则不能建立收养关系。
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强迫被收养人,否则,收养关系无效。此次民法典拟修改为被收养人八周岁以上需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