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