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1、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标志或无检验合格标志。
2、驾驶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6、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在中山市外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
7、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8、事故造成任何一方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9、发生事故的车辆碰撞痕迹不吻合或有其它骗保嫌疑的。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