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办理公积金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 ,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