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要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完毕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自行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要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2022-11-23 11:45
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要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完毕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请自行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要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023-02-28 13:56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申请人准备好办理提取业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如实填写《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申请人携带《申请书》及相关证件和材料到金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3、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凭证》,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不能通过的原因。4、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结算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即可。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
2022-08-10 09:12
1、预约
申请人要先到深圳住房公积金网或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预约。
2、受理
预约之后,申请人要先选定一家银行提交相关材料,银行收到材料后要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档次给予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并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现场办结
3、领取结果
申请人领完回执单后,办事人会告知申请人公积金到账时间,然后按该时间到银行提取公积金即可。
2023-04-25 17:26
法律分析: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至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各分支机构服务窗口,由受理人进行初审。受理人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齐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委托证明。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020-10-29 16:4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