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