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动迁款财产保全如果来不及,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义务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