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机构成立时间和功能等方面都不同。具体包括: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